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是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、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方式。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《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教职成[2011]12号)等文件精神。加强我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,严格顶岗实习的工作程序,规范顶岗实习学生的行为,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顶岗实习,主要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,组织在校学生到企(事)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参加的顶岗实践。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不少于半年,原则上安排在第五、第六学期进行。
第三条顶岗实习实行申报审批制度,新增的顶岗实习单位或不在协议期内的实习单位,申报流程参照校企合作项目申报流程进行申报;在协议期内的实习单位,各院部填写《学生集中顶岗实习审批表》进行申报。
第四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,由各院部集中安排,学生因个人原因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,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,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,经院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。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。
第五条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,既是企业的实习员工,又是学校的学生,要接受企业与学校的双重管理。
第六条顶岗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。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;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。
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
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,学工处、保卫处、招就处等部门负责配合协助,各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校领导为组长,教务处长为副组长,教务处副处长和各院长为组员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。
第九条各院部成立以院长任组长,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,专业教研室主任、实习实训科科长及相关专业教师、企业兼职教师为成员的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。
第十条学生实习由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。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,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。
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。各院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实习工作,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,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,定期巡回检查实习情况,加强实习指导,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,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。
第十二条建立各院部、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。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,各院部、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,明确各自责任、权利和义务。
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
第十三条 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
(一)制定实习的规划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。
(二)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、评估、总结和交流。
(三)协调各院部与实习单位的关系,处理各种重大问题。
第十四条 院部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职责
(一)负责根据专业培养目标,制定实习大纲,实习内容要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,组织指导教师制定学生实习计划。
(二)负责实施实习计划,包括确定指导教师、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。
(三)负责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,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,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、任务、方法和考核办法等,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,避免各种意外事故发生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,不得顶岗作业。
(四)负责巡回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,处理各种突发事件。
(五)负责实习的考核,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。
(六)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,实习材料的整理、归档和上报。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:(1)顶岗实习协议;(2)顶岗实习计划;(3)学生顶岗实习报告;(4)学生顶岗实习成绩;(5)顶岗实习周志;(6)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;(7)实习评定表等。
(七)综合考虑专业、地域和企业等因素,合理配置校内指导(带队)教师,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。对于不在武汉市区但相对比较集中的顶岗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,至少要在实习期间安排一次以上校内指导教师到现场指导。对于在武汉市区顶岗实习的学生,每月安排一次以上校内指导教师到现场指导。各院(部)要和实习单位联系,为每位学生落实一个企业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,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对学生指导、管理和考核。
(八)各院部要与实习单位协商,允许实习期间学生集中一段时间返校,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业、毕业设计或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等。
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职责
(一)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,推荐安排思想素质好、经验丰富、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。
(二)根据各院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,实习单位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工作报酬。
(三)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、工伤保险等险种。
(四)实习单位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,增强学生安全意识,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。
(五)实习期满,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,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。
第十六条 校内指导(带队)教师职责
(一)校内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实习指导和管理。定期指导学生,加强过程监控,及时了解学生实习的情况,指导学生撰写顶岗实习报告以及生产报告、调查报告等各种形式的毕业作品,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,并填写《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表》。
(二)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做好成绩评定工作。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顶岗实习鉴定工作,要依据实习巡视情况、学生的实习态度、职业素养、实习质量等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。
(三)校内带队教师协助企业对学生在岗期间进行管理。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教育,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,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,教育督促学生遵守实习安全规定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,并填写《顶岗实习带队老师记录表》。
第十七条 企业指导教师职责
(一)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技能训练指导工作。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60人。
(二)指导教师要根据院部和企业共同制定的顶岗实习计划,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,指导学生加强职业技能、职业素质、行业规范的训练。
(三)在学生顶岗实习即将结束时,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。
(四)指导教师应每周填写一次检查指导内容及指导意见,每月根据检查指导情况填写一次阶段考核意见。
第十八条 学生的职责与要求
(一)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,既是一名学生,又是企业顶岗的一名员工,要服从企业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,尊重企业的各级领导、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。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,切实做好安全工作。自觉遵守企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做到按时作息,不迟到,不早退,不误工旷工,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。
(二)在顶岗实习开始前,学生应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管理规定,明确实习目的。
(三)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任务,按时完成顶岗实习周志、顶岗实习报告等实习材料。
(四)在顶岗实习期间,如因特殊原因,学生自己联系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新岗位,须提出申请,报所在院部审批同意后,方可离开实习单位;学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,顶岗实习成绩以零分记。
第四章顶岗实习工作流程
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安排:
第十九条 准备阶段
(一)各院部详细考察顶岗实习企业,与企业洽谈顶岗实习内容,并与企业共同拟定顶岗实习协议书。
(二)协议(合同)审批,各院部填写《长江职业学院合同(协议)签订流程单》。
(三)各院部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,提出具体的实习要求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名单。
(四)对于学生自找实习单位的,应填写《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申请表》,其中包括家长签字。
(五)各院部指导学生签订《长江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》(院部与学生)。
(六)各院部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和实习前的岗位培训,并指导学生签订《顶岗实习安全承诺书》。
(七)各院部制定其相应专业的顶岗实习计划、顶岗实习大纲、确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(八)顶岗实习审批,各院部填写《学生集中顶岗实习审批表》。
第二十条 实施阶段
(一)各院部整理顶岗实习学生信息表,对实习学生通过短信、QQ、电话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“全程式指导”或“巡回式指导”,并做到及时更新,填写《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表》,每周上报至院部。
(二)各院部定期对顶岗实习情况进行检查,填写《顶岗实习巡查记录表》;
(三)学生填写《顶岗实习周志》。
(四)各院部要完成教学计划的安排和考试成绩的评定。
第二十一条 总结阶段
(一)学生上交《顶岗实习报告》。
(二)各院部给出学生顶岗实习成绩,并填写《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》。
(三)各院部对本阶段的顶岗实习进行认真总结及表彰。
第五章 成绩考核
第二十二条 实行院部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,共同制定实习评分标准,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。
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两部分: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,占总成绩的70%;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,占总成绩的30%。
第二十四条 顶岗实习总成绩由院部实习指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。
第六章 待遇
第二十五条 学生待遇由实习单位与院部协商共同给予适当补助或报酬。
第二十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指导老师、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待遇按学校差旅补助相关规定执行,另外还给予通讯、交通等其它补助150元/月,专职教师工作量计算按《长江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及其他工作量核算办法》执行。
第七章 其它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