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职院【2009】40号
根据《长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的规定:“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,对已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学生,允许延长学习年限,但延长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。延长修业期的学生,必须缴纳相关费用。”现将延长修业期学习费用标准规定如下:
一、在三年内通过正常学习、补考以及重修仍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须参加延长修业。
二、在延长修业期间,学校提供相应课程的教学及考试。
三、凡一至四门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,必须延长学习年限,非艺术类专业课程按每学分100元标准收取学习费用,艺术类专业课程按每学分150元标准收取学习费用。
四、凡五至七门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,必须延长学习年限,按一学期学费标准收取学习费用。
五、凡八至十五门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,必须延长学习年限,按一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习费用。
六、凡延长学习年限超过一年的,按实际修业年限收取学习费用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